虐待兒童的情形及定罪量刑分析是怎樣的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于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于受害者或對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虐待兒童該如何定罪
1、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因《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猥褻兒童罪與強奸罪有什么區別
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行為與狠衰兒童的行為,都可能表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
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后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犯罪,后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
(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系;后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欲。
(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奸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后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方式則為除性關系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4)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后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周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后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奸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虐待兒童的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分析”問題進行的解答,虐待兒童侵犯兒童利益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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