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什么
1、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董事會。
①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雖為有限責任公司,但并不設立股東會。
②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
③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④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⑤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經營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3.合營企業的清算
(1)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2)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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