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二條)
二、違法建設有哪些法律后果
1.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2.設計單位——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承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監理單位——監理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企業——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三、其他后果
1.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竣工驗收備案;
2.國土房管部門——不得核發房地產權證;
3.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4.出租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不予登記備案。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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