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質證就是依據事實來問明或辨別是非,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系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
法律咨詢:
您好,由于經濟上的糾紛(后來經濟糾紛被派出所解決,責任不在我),我和他人起了語言上的沖突,但是我沒有罵他,因我我記得好像罵人也是犯法的。隨后該人將我限制在一個房間內,不準我出去,時間大約是40-60分鐘,由于緊張,沒有計算精準的時間。期間沒有發生過肢體沖突,但其人手持大號菜刀堵在門口威脅我,揚言我敢走出去試試。不得已我只好報警,最后派出所筆錄認為,此事可提交法院。(附:期間和我同時被限制在屋內的還有一男一女,可作為證人)請問:此事是夠構成非法拘禁?加上持刀威脅,在法律上應該如何量刑?
律師解答:
非法拘禁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相關法律知識:
實質上,法庭調查質證,就是控辯雙方把自己作為定案的證據展示法庭,雙方辯明是非后爭取由法庭采納作為定案證據的一個過程,是控辯雙方互相對對方證據的質疑過程。根據刑事訴訟法47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第156條又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第157條還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由此可以看出,不僅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他證據也必須經過質證程序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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