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具體地是指國家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部門對許可證的正常管理活動。
森林作為一種重要環境資源,它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經濟效益,也有生態效益。林木是國家進行四化建設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資源,同時,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和貯存水分,可以調節氣候,凈化空氣,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澇災害;防風固沙、減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環境,為各種野生動物提供休養生息的場所。可見,森林與國計民生、工農業生產等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行為人必須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的行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主要是指違反我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森林年采伐限額的制定和審批、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圍與方式、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職權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行為必須具有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林業主管部門是從中央到地力各級人民政府中的林業管理部門、如林業部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當知道自己超發、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森林法規定或對超發、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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