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鴉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毒品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1千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5千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鴉片、氯胺酮、美沙酮140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毒品犯罪的數量未達到前款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制造毒品;在戒毒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或者多次販賣毒品;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鴉片、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50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0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5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20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四、法定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鴉片、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50千克,咖啡因200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以有期徒刑15年為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以有期徒刑15年為量刑起點。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向未成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對同一宗毒品實施制造兩種以上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制造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居間介紹的;
5.其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情形。
七、需要說明的事項
1.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定罪。量刑時,可適當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價格計算犯罪數額。
2.對被告人制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并罰,量刑時可以將不同種類毒品統一折算成海洛因計算毒品數量后依法裁量刑罰。
具體折算時,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了數量標準的毒品,應依照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量標準比例進行折算。對于刑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成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進行折算??梢哉f制造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的源頭,因為沒有毒品的產生,肯定也就不可能有后面的運輸、販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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