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如何處理逮捕問題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參照適用在服刑期間犯新罪的兩個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屆滿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是否辦理逮捕手續問題的批復》)來處理。
第一,根據上述兩項批復的內容,犯新罪(較漏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都不需要逮捕,那發現漏罪就更沒有逮捕的必要了。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逮捕的六個條件,沒有必要重新采取強制措施。
第三,現行法律沒有關于檢察機關管轄的規定。例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16、17、18條關于管轄的規定,主要根據便利訴訟原則,以犯罪地管轄為一般原則,當居住地更為適宜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管轄;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應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但現行法律未規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以及由何級、何處檢察機關處理,即檢察機關的管轄權未予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由執行機關(監獄)所在地的檢察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條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本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雖然犯罪地、服刑地公安機關、法院均有管轄權,但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法院管轄如果涉及將已決犯異地解押的問題,明顯不屬于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事宜。
從本文可以了解到,發現漏罪的管轄法院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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