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茶莊商人毛某某在經營的過程中與第三人產生經濟糾紛,后被該第三人到當地公安機關經偵大隊控告逃匿,涉嫌詐騙。2014年8月13日,毛某某在武漢沌口被當地公安機關帶走并于次日以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刑事拘留,涉嫌的詐騙金額是120多萬。根據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該指控一旦成立,毛某某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承辦過程
武漢專業刑事律師8月22日下午接受毛某某家屬委托,于8月23日上午到看守所會見毛某某,了解案情并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并于當天下午到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經綜合分析,于8月25日上午向公安機關寄出《關于毛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的法律意見書》,指出毛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和第三人屬于債權債務關系,其只涉及經濟糾紛。建議公安機關不要將毛某某呈捕,將其釋放;于9月2日再次到看守所會見毛某某并再次到公安機關陳述意見,并于9月10日再次會見毛某某。期間多次通過電話聯系辦案部門陳述意見,意見終得到采納。
二、案件結果
9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呈捕,對毛某某取保候審,毛某某獲得釋放,終得在中秋節前回家團聚,與家人共度佳節。
三、辦案總結
公安機關將案件呈捕前,是爭取取保候審的最佳時機,一旦公安機關決定不呈捕,在呈捕期限內將會釋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法律意見。辯護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等工作,經過綜合分析,一旦發現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條件,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建議不呈捕。在本案中,鄧*運律師抓住了最佳時機,通過申請不呈捕的工作幫助毛某某獲得取保候審,維護了毛某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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