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版審查指南(以下稱“原指南”)只是從法律條款上對初步審查范圍進行了界定,但未清楚寫明三種專利初步審查的具體審查范圍,而且三種專利各自一章,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修訂后的審查指南,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初步審查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及明確的界定,并在三種專利的引言中分別詳細列舉了初步審查的范圍及法律依據,明確了初步審查包括:
(1)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
(2)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
(3)其他文件的形式審查
(4)有關費用的審查
將原審查指南中的“格式審查”或“形式審查”統一明確為“形式審查”,一是統一審查用語;二是從定義的角度明確形式審查即是在初步審查中,審查員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其他與專利申請文件有關的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15.2.1節審查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初步審查三種專利的統一要求對原審查原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明確了審查員在初步審查程序中,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保密原則
(2)書面審查原則
(3)聽證原則
(4)程序節約原則
強調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賦有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在書面審查原則中明確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因為初步審查的審查案件較多,審查的范圍是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其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過補正的方式解決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請人會晤、進行產品演示或者提供樣品,但若申請人主動會晤請教審查員,本著為申請人服務的精神,也應當認真進行會晤;聽證原則中明確地闡述了“審查員在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在程序節約原則中,重申了為提高審查效率,審查員應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為當事人服務的原則,明確告知當事人的后續法律程序。
原審查指南中三種專利的審查程序各自一章,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樣既出現了申請中同樣的問題因規定的不同,其處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請人、專利代理人對審查標準的掌握難以預料。此次審查指南修訂中,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15節審查程序的基礎上,結合審查實踐對審查程序作出統一規定:
(1)初步審查合格
(2)申請文件的補正
(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4)通知書的答復
(5)申請的駁回
(6)前置審查與復審的處理
在初步審查中明確規定,對于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對于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從節約程序、優化流程出發對補正的次數、駁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從初步審查的審查范圍、審查原則、審查程序作出了統一的規定,這樣即簡化了審查程序,縮短了審查流程,統一了審查基準;又有利于指導審查員按照統一的審查原則、工作程序進行審查;保證專利審批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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