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侵犯財產罪涉及很多罪名,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進行分析。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侵犯財產罪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的物質表現是各種具體財物。無主物不屬于侵犯財產罪的對象。貪污的贓款贓物,走私的物品,賭場上的賭資等,雖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但這些財物有其原來的合法所有人或應由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沒收歸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搶劫、盜竊等),因而仍可成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本罪的主體,除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外,其余皆為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毀壞財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公私財產關系的行為。
表現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開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財物,挪用單位財物,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客觀表現:
其一,采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據為已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
其二,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已有,如侵占罪。
其三,非為據為已有,而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的.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從侵犯財產罪的行為方式上看,大多數犯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但是,侵占罪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
侵犯財產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侵犯財產罪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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