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體制的四大弊端
按照中國現行刑事司法權限的配置,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刑事案件和看管犯罪嫌疑人,但多起冤假錯案和“躲貓貓”、“喝水死”等疑犯意外死亡事件表明:這種設置使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時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超期羈押、深挖余罪是現行看守所管理體制的四大弊端。
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的呼聲由來已久。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布局全面依法治國后,公安部2015年年初出臺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方案,其中未提“偵羈分離”問題,各界對看守所改革問題頗為失望。
實現“偵押分離”有哪些好處
“從佘祥林、趙作海,到念斌、錢仁鳳,部分看守所里的刑訊逼供行為造成了冤假錯案。”實現“偵押分離”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三方面難題:
首先,有利于從根本上防止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保障被羈押人員的人身權利。
目前“偵押一體”的制度雖然能提高偵查效率,但無法保障被羈押人的權利,造成許多負面影響,得不償失。“公安一方面負責偵查和打擊犯罪,另一方面又管轄看守所,預審和看守是一體,一旦偵查人員急功近利、破案心切,難免對被羈押人員進行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看守所受公安機關管轄,受制于同一個領導,不可能與其辦案需要、利益糾葛完全脫鉤,難言中立,更遑論保護被羈押人員的權利。”
其次,有利于解決“會見難”問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作為一名律師,用“老大難”來形容律師執業中的“會見難”問題。他告訴財新記者,法律明確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但實踐中律師會見卻屢遭刁難,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看守所隸屬于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出于便于偵查、快速破案等各方面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對律師會見設置阻礙。即使能夠會見,也難以保證不被監聽。而把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剝離出來,保持其中立性,看守所不再和律師的辯護處于直接對立,律師會見難自然解決。”
再次,有利于加速中國法治進程,與國際接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偵押分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中國看守所管理體制依據的是1990年出臺的《看守所條例》,該條例規定“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該條例仍將犯罪嫌疑人稱作‘人犯’,既不符合中國法治進程更于國際脫軌,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偵押分離’是大勢所趨。”
看守所剝離公安的可行性
將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有可行性,因為司法行政機關與被羈押人員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且具備管理看守所的條件和能力。“司法行政部門并不具有偵查犯罪和懲罰犯罪的職責,承擔的是羈押職能的中立者角色。同時,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機關的司法部門,具備相關的法律專業素養,具有管理看守所的能力。此外,1983年,監獄正是從公安機關脫離,劃歸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獄已經長達三十多年。因此,司法行政機關也具備管理看守所的相關經驗和條件,是看守所最理想的管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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