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22時30分許,浦東新區北蔡鎮蓮溪路477弄某室內,56歲的父親用凳子砸死了29歲的獨生女兒。據了解,父親和女兒關系不和,而女兒對母親更是一點親情都沒有,經常罵兩老,很多時候還毒打他們兩老,有一次甚至把父親的半個身子都燒傷了。
是春秋之義中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內容,漢儒把它當成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其內容是在審判中重點考察犯罪者的動機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須嚴懲;如合乎,雖犯法亦可從輕論處。這一審判原則從道德至上的立場出發,過分強調了犯罪者的主觀動機而相對忽視了犯罪的客觀事實。
三、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其中談到對親屬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子歸案”的,雖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予以充分肯定,在量刑時會參照法律根據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四、大義滅親殺人輕刑化不合理之處
大義滅親殺人和替天行道殺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全部犯罪構成標準,為何對于大義滅親和替天行道量刑要輕刑化,實務中許多法院也是這樣做的。那依據到底什么?僅僅是中國倫理觀對中國人的影響,還是因為被害人是個惡人,受法益保護力度小那?本大義滅親殺人與替天行道殺人輕刑不合理不合理處:
1、有犯罪主觀化之嫌,犯罪構成是客觀的,不因主觀動機,主觀目的所影響。犯罪行為是客觀的,犯罪結果是客觀的。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
2、惡人法益保護力度弱小。一個人的生命法益的保護是相同的,不因為這個惡人平時作惡,對他的法益保護的力度就小。
3、惡人誰來評判。法律評價一個人不以善惡為標準,而此人該不該定罪量刑時因為他觸犯了法律規范,就應當為此付出代價,這個人侵害了法益,所以該受到刑罰處罰,而一個人的惡完全不構成對他處以私刑的理由。
4、情理對法律的影響。中國太注重人情,導致人情觀滲入到法律當中來,導致法律純粹性遭到破壞。
5、有變相鼓勵大義滅親殺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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