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xiàn)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guī)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qū)別就在于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xiàn)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必然表現(xiàn)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采取潛逃的方法躲避債務。在現(xiàn)實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的情況經常發(fā)生,但行為人究竟是善意還是惡意、必須對其行為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具體結合到前述情況,如果采取提供假證明、假身份證的欺騙方法辦理信用卡,然后進行大量透支的,其行為本身就足以證明是進行惡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辦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大量透支的,就從其透支前后的具體表現(xiàn)來進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潛逃的,或者經銀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償還的,或者大大超過自己的實際支付能力進行透支,實際上不可能償還的,都可以認定其屬于惡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1)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一般來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因為行為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該是清楚的。但實踐中可能還有這類情況,即他人謊稱為行為人辦了信用卡而將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交由行為人去獲取財物,行為人對此信以為真。對類似這種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
(2)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雖系冒用但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自己擁有信用卡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拿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為人并非出于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還有行為人對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為人是出于開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過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說明并予以償還的,由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因此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對于區(qū)分行為人的透支是屬于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一般來說,行為人連續(xù)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額或者對已透支額未按期歸還又繼續(xù)超限額透支且拒不償還的均可認為屬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雖超過限額透支但按期償還的則屬于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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