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復審流程怎么走?
專利申請復審程序的審查流程包括形式審查、前置審查、合議審查和復審決定四個階段。
當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認為該請求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向請求人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對于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則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期滿未補正或者未陳述意見的,其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經補正或陳述意見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經形式審查合格后,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會將其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前置審查的意見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認為復審請求的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第二種是請求人提交的修改克服了原申請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決定;第二種是請求人陳述的意見提交的修改都不足以使原駁回決定被撤銷,則堅持原駁回決定。如果原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屬于前兩種情況的,復審委員會將直接撤銷原駁回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由原審查部門繼續審批程序。若原審查部門作出的決定屬于第三種情況,復審委員會則成立合議組進行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復審請求書、申請案卷和原審查部門的前置審查意見進行全面的研究,在某些情況下合議組將會發出復審通知書,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請求人應在指定的答復期內給予答復,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并通知專利申請人。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復審請求、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在該過程中請求人也可以向合議組提出口頭審理的請求,經合議組同意后舉行口頭審理,當然合議組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口頭審理,通知請求人按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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