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立法:死刑過多,生刑過輕?
我國刑罰的主刑種類共有五種: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死刑外,其余四種刑罰被學者們在習慣上稱之為生刑。目前,在我國的刑法分則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共有六七十個。要判斷刑罰結構是過重還是過輕,大抵有兩種方法,一是比照國外的刑罰規定,二是考察刑罰的社會效果。前者是法學家們習慣采用的比較路徑,后者則是司法實務者們直接面對的現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良認為,我國現在的刑罰結構是一個過于依賴死刑的刑罰結構,如果把刑罰的威懾力按滿分一百計,死刑至少貢獻了八十分。死刑過多,生刑過輕。在學界,也有不少學者與陳*良教授持相似的觀點。其中,來自北京大學的梁*林教授早在其博士論文中就提出這樣的觀點:中國的刑罰結構是以死刑和長期刑為主的重刑刑罰結構。關于這一論斷,他認為至今也不能說它是錯的。
按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而有的國家的刑期可以是幾百、幾千甚至幾萬年。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徒刑相對較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憲提出,應全面看待刑罰輕重的問題。他說,“有的國家死刑少或根本沒有死刑,相應地,徒刑期就長;另一方面,各國對數罪并罰所采用的方法不一致,有的允許簡單相加,對并罰的結果不設限制。至于生刑是不是太輕,還有待進一步的實證研究來判斷。”
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認為,社會在不斷發展,人們看問題的眼光也在變化,不可避免導致刑罰改革。以日本為例,其近幾年的犯罪率并沒有增加,生刑卻加重,最直接的原因是人們受傷害的能力變弱了。
不管是在哪個國家,加重生刑必然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死刑的減少,二是執法成本加大。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死刑罪的規定呈增多的趨勢。倘若在死刑罪沒有減少的情況下增加生刑的刑期,對此學界戲言:這是煙未戒掉,酒又喝上,反倒是真正意義上的刑罰結構輕重失衡。“對刑罰的財政投入,比如蓋監獄,是政府的一項職責。”梁*林教授強調,“該花則花,不能簡單地認為刑罰投入的增加會擠占公共教育、醫療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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