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24條、《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貨運公司的連單背面寫到的“貴重物品損壞不給予賠償”是無效的,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毀損的應當由貨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24條、《合同法》第311條的原文如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損壞他人物品的,要照價賠償,物品損壞賠償法律可參照《侵權責任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價格或市場價格賠償。法律依據是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樣看來,好像并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只要您賠償就好,可是這也有一部分取決于買家,所以,還是盡早解決,盡早理賠,這樣,既不會耽擱您的時間,也不會對他人產生太多的困擾。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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