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十四條劃定:“會計職員調開工作大概離職,必需與接受職員管理交接手續。一樣平常會計職員管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職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職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開工作大概離職時,與接受職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職員與接受職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后銜接,可以防備賬目不清、財務雜亂。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一是移交職員與接受職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算,做賬賬查對;賬款查對,交接清算后要填寫移交表,將全部移交的票、款、物體例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后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印。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一樣平常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預備。預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出納賬登記終了,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2)出納賬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查對符合,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查對一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查對無誤。(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并加蓋名章。(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版面說明。(5)填寫“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鑒和別的物品的具體稱號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需在劃定的限期內,向接交職員移交明白。接交職員應仔細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賬和備查賬簿余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紛-歧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2)出納賬和別的會計資料必需完整完好,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緣故原由,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3)接交人應查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余額是否符合,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緣故原由,在移交清冊中注明,并負責處置懲罰。(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別的實物。(5)接交人管理接收后,應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接收,并簽名蓋印。
第三階段,交接后事。交接終了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友愛冊上簽名或蓋印。移交清冊必需具備:單位稱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別的必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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