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工作生活日益忙碌,家長無暇顧及小孩,還在在很小的時候就開始上學。那么如果小孩在學校受了傷,例如摔倒、和同學打架等。這樣的情況,小孩的人身損害責任是誰的責任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規定,像孩子一類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上學的時候,若是受到了人身損害,由校方承擔侵權責任。但若是校方有證據證明其盡了相應的管理義務、看護義務除外。即若是校方想要免責,其需要提供其盡了應盡的照顧看護義務方可。
根據相關法律,將孩子送到幼兒園一類的學校時,家長的監護權是暫時轉移給了學校的,所以上訴條款清晰明了。但還有一種情況,若是小孩在學校打架而造成了人身損害,這個責任又如何承擔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這一條的意思是,若是孩子被他人打傷,則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在侵權人賠償不足的時候,由校方補充賠償應當賠償的部分。
一般來說,若是孩子之間打鬧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很多時候責任認定會較為艱難,且考慮到孩子后續還要上學的問題,考慮到同學關系,此類糾紛一般會先行協商,依據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來處理。
若為孩子購買了保險,那么保險也會賠付一部分。所以綜上而言,孩子在學校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學校是要承擔責任的,若是打架造成,則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校方承擔補充責任。注意一點,若是校方能夠證明自己盡了應盡管理義務的,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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