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陳某系江蘇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長。2013年3月12日,原告陳某與被告葉某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陳某,乙方:葉某,第一條:甲方將位于江蘇省盱眙縣馬壩鎮工業集中區西區東邊四幢廠房(西與江蘇某某相鄰)廠房共四幢建筑面積總計大約11000平方米左右廠房租給乙方使用(以下簡稱房屋)。第二條:房屋租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期為五年);甲方將鑰匙交給乙方即完成出租廠房的交付,雙方對水電氣等計量表核抄計數作為費用的計算依據。第三條:第一年每年租金為人民幣伍拾玖萬元整;第二年每年的租金為陸拾玖萬元整,第三年租金為人民幣柒拾肆元整,第四年租金為人民幣柒拾玖萬元整,第五年租金為人民幣捌拾肆萬元整……甲方:陳某,乙方:葉某”,原告陳某在合同上簽名并按手印,被告葉某在合同上簽名確認。
被告葉某與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夫妻關系,胡某某設立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成立,被告葉某將承租原告陳某的廠房轉由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使用。2013年的租金已實際支付,2014年的租金,被告葉某和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實際共同支付16.5萬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陳某向兩被告送達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書,同年3月18日簽收。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兩被告應付租金共計52.5萬元及至實際搬離日止的租金,原告多次向兩被告索要剩余租金未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陳某與被告葉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恪守。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葉某與胡某某共同設立、經營江蘇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以租賃房屋為經營場所注冊登記法人,并在租賃房屋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胡某某,系被告葉某的妻子,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義交納租金、與出租人進行債務對賬清算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義務行為,法院依法認定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對承租人被告葉某所欠合同債務構成債務加入,被告江蘇某某有限公司應作為負有履行償還所欠房租債務的第三人。
被告葉某拖欠租金未付已超過一年多時間,原告享有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現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告的違約行為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還系爭廠房的訴訟請求,因兩被告已一年多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搬離租賃廠房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的租金52.5萬元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實際搬離日止的房屋占用費,有理有據,予以支持。
遇到租客拖欠租金的以協商解決為主,遇到不講道理的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切忌采取打擊報復的行為。更多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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