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導致養殖鮮魚大量死亡能否要求供電公司賠償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簽訂的保證不斷電的特殊供電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為合法有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持續供電。如果供電人因其他原因斷電,其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但如果供電人不能舉證證明其進行了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受到經濟損失的后果,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用電人有權向供電人主張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的介紹,停電導致養殖鮮魚大量死亡供電公司在有過錯的情況下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停電導致養殖鮮魚大量死亡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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