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浙江某集團宜城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是浙江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錢江某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某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湖北某教育發展公司4家企業出資1000萬元成立的,主要投資建設宜城市某高中,每年向該學校收取使用資產管理費。
【案頭分析】
湖北省宜城市國稅局評估人員在人工選案分析時,發現該公司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存在異常。公司資產負債表反映存在大量的長期借款5400萬元、長期應付賬款394萬元、其他應付款2002萬元等。損益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反映主營業務收入720萬元、沒有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465萬元和財務費用563萬元遠遠大于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為-282萬元。通過了解得知,該公司只有6名工作人員,所發生費用與報表中反映的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不相符。
【舉證約談】
為此,評估人員及時與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約談。
針對評估人員提出的疑問,該公司財務負責人回答:“我公司投資建設學校是一次性投入,每年只收取資產使用費,沒有營業成本;管理費用中大部分為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繳納的各項稅費開支,財務費用中為委托銀行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公司發生虧損是正常的;并且每年聘請浙江某會計事務公司專家對公司的財務核算和稅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反映我公司財務核算準確、執行稅收政策符合稅法規定?!?/p>
【實地核查】
針對財務負責人回答的管理費用中繳納的各項稅費支出、財務費用中的委托銀行借款利息支出,評估人員決定到企業實地查看有關涉稅資料和賬簿憑證。
在仔細檢查該公司的賬簿后發現,他們與關聯方企業之間的直接借款達1341萬元,利息支出115萬元,與關聯方企業通過委托銀行貸款的方式取得借款高達5400萬元,利息支出448萬元。此外,該公司在上年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各項稅費79萬元也放在本年列支,與公司經營無關的罰款支出11萬元等都存在多列支出的現象。
評估人員再次與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財務負責人辯解說:“我們與關聯企業的直接借款多列利息支出是對稅法不了解造成的,但是長期借款利息支出的448萬元,屬于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正常利息支出,憑什么說我們多列支?至于管理費用中列支上年各項稅費,是因為興建的宜城某高中交付使用后,工程決算準確數據沒有出來,地稅部門每次要求我公司提前預繳各項稅費,導致財務人員無法準確在當年應計應提各項稅費所造成的,這也不能由我們承擔責任?!?/p>
針對該公司的質疑,評估人員亮出了查賬中發現的委托銀行借款合同。合同上顯示,所謂的委托銀行借款,就是該公司的4家投資方委托多家銀行,陸續將5400萬元的資金通過銀行借給該公司,銀行只按月或者按季度下達收取借款利息通知單,并按照委托發放的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手續費。
據銀行出臺的《貸款通則》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銀行)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4家“幕后老板”委托銀行借給該企業的借款,其實際借款人仍為與關聯企業有關聯的該公司,銀行在其中只起到監管的作用,最終的法律責任不在銀行,因此實質上仍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
評估處理評估人員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關聯方的納稅人之間直接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同樣不得在稅前扣除。
在評估人員列出的事實面前,該公司負責人意識到錯誤,提出完全同意評估人員評估的結果,補繳了應納稅款6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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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個人簡介:蘇揚,男,漢族,中國籍,專職律師,現執業于重慶盈科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15001201610607946。2、執業范圍: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辯護及民商事案件。(可在律所官網等平臺查詢)3、執業地區:重慶4、經典案例:1擔任千億資產國企法律顧問。2.出版個人專著新三板財稅問題解析(三大央級出版社),執業八年以來,蘇揚律師領銜的律師事務所團隊代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擔任轟動全國的12.14涉及槍支黑社會主要犯罪分子辯護人(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律師一直以來的執業理念是: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要把當事人的民事案件,當成自己的事情去辦理。不要畏懼政府,行政訴訟要勇于跟政府斗爭,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辜負當事人的委托。辦理案件要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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