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以往相關侵權法關于過錯推定原則的規定只有一條即《民法通則》第126條。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將其擴大,體現了其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宗旨。過錯推定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的人身權、健康權而制定的。所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不能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本條規定僅適用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兒童年幼單純,抵抗外界侵擾的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差,容易受到傷害,對事物的分析判斷能力也很差,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需要予以重視和關愛,應在法律上給予特殊保護。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兒童,當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責任。這樣能夠更好地震懾和督促教育機構積極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從而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損害的發生。
(二)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背資料。”
《侵權責任法》專設一章“醫療損害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說,起草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有3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患者證明醫務人員存在過錯,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醫療侵權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了解,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地位。同時,《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對于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閱。”衛生部又為受害人舉證設置了障礙。因此,《侵權責任法》將該條規定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不能證明無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
這里小編提醒大家,適用過錯推定,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加害人有過錯的責任而處于有利地位,加害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自己無過錯的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證券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3-01小公司股權分配有什么規定是什么
2021-03-02交通事故自認全責有什么后果
2021-01-09沒領結婚證的婚姻關系如何了斷
2021-02-22本案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2020-11-24民事案件法院傳可以不去嗎
2021-02-06按揭房解押要多久
2020-12-24公司不履行貿易合同怎么辦
2021-03-25結合《侵權責任法》分析校園侵權責任的承擔
2020-11-09辦理房產贈與公證錄音錄像嗎
2020-12-26合同中知識產權免責怎么約定
2020-12-08返聘合同續簽再解除有什么條件
2021-01-16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材料有哪些
2021-03-23投保壽險時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壽險的保險金如何給付
2021-02-11保險合同糾紛探析
2021-01-06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被判無效的情況
2021-03-23人壽險的理賠知識
2020-11-09移居境外的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2021-02-13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
2020-12-15法律對殘疾人投保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