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空墜物保險需要購買嗎?關于作為物業公司是否需要購買能夠減輕自身賠償負擔的保險這個問題,法律規定,發生高空墜物后,在無法查出事故制造者時,需要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或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在此之后再向使用者也就是業主們追償。所以企業還是應該購買保險。
一、相關法規
(一)《侵權責任法》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沖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傾向于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回避了正義價值。
面對價值沖突,要盡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 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于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于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這樣的理解,并不定僅僅為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筑物作為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系。民法規定, 按份共有的財產, 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筑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二)《民法通則》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為,建筑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筑物的所有權時,出于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里要說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筑單元所有者與占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占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高空墜物發生后,物業公司如何處理
現在物業服務部門面對高空拋物,其監管也身處尷尬。目前的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區域的行為作出24條規定,但沒有列出相應的處罰辦法。為此,不少物業部門的負責人都表示,這是他們作為物業服務部門最尷尬的事,他們沒有任何處罰權,他們曾想過要制訂相關的處罰措施,由于擔心有違規之嫌,只好作罷。但面對高空墜物的發生,物業公司肯定不能無所作為。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不可忽視,應盡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應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如果因高空拋物,而造成了社區內居民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情況,物業公司應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找肇事者。物業服務公司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可以規避此類相關的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三)認真對待居民投訴
在出現居民對高空墜物的投訴時,物業公司接待人員應及時派員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并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按上述(一)、(二)兩類情況及時處理,安撫受害人情緒,并予以回訪,作好相應的記錄備案。
法律規定,發生墜物傷人事件的,需要管理者進行賠償并協助找出事故制造者,傷人者不明確的需要全體業主來賠償。企業高空墜物保險需要購買嗎?有無合適保險可咨詢保險公司。除了購買保險外,平日應當做好對業主的通知,對設備和建筑的檢查。有相關法律糾紛的可以咨詢律霸的專業律師。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誰承擔高空墜物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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