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婚一年離婚財產(chǎn)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chǎn)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jīng)濟收入較低、沒有經(jīng)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chǎn)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jīng)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chǎn)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chǎn)。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jīng)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yǎng)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chǎn)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chǎn)問題。
二、軍人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1、開具雙方身份證明。
2、開具雙方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等的證明。
3、開具婚姻狀況的證明。雙方關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還有調(diào)解的空間。
4、開具子女情況證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數(sh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屬于非婚生、收養(yǎng)、繼子女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開具財產(chǎn)、經(jīng)濟狀況的證明。
6、開具雙方結婚時住房情況的證明。
7、要向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
三、軍人離婚注意事項:
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其中婚姻中的重大過錯大致包括一下幾種:
1、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犯有重婚或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且經(jīng)家人屢次勸說仍不予悔改。
事實上,軍婚案件當中離婚財產(chǎn)分割的原則跟其他普通的案件沒有什么區(qū)別的,但是想要和軍人離婚的話,如果自己的配偶是軍人,正常情況下必須要征得配偶的同意才能離婚,即便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是這樣,除非能提供出感情破裂的重大證據(jù)。
軍婚離婚要怎樣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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