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很多時候因為一些小事或者自然現(xiàn)象的原因都有可能導致高空墜物的發(fā)生,所以高空墜物的發(fā)生是令人防不勝防的,而且也是非常容易導致受害人受傷的情況的,在我國的民法中對這項內(nèi)容有詳細的規(guī)定,所以接下來就是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民法總則高空墜物是怎么規(guī)定的?
民法總則高空墜物是怎么規(guī)定的?
高空墜物民法總則:
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guī)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shù)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fā)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guī)定較為合理,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jīng)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fā)生的作用。
高空墜物誰來承擔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xiàn)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jīng)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fā)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yè)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民法總則高空墜物是怎么規(guī)定的?民法總則中是這樣規(guī)定的高空墜物的,因為難以知道高空墜物的責任人的時候,處理在這名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進行賠償也就是整個樓的居民都要進行賠償,如果可以縮小加害人的范圍的,可以縮小賠償?shù)姆秶?br/>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傷了人由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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