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分割收入分割是一樣的嗎?
1、離婚財產分割與收入分割并不是一樣的,因為收入的范圍是比較廣的,諸如結婚期間獲得的只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為發生交通事故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收入,就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疇,故此不能被分割。
2、結婚后大部分的收入都是可以被分割的,在分割前需要確定各自的收入情況。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面臨離婚,一般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于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于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于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二、離婚時確定夫妻雙方收入的方法
(1)聘請律師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還是較為配合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入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實踐中,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在實行調查令的地區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會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結婚后大部分的收入都是可以被分割的,在分割前需要確定各自的收入情況,若是無法知道各自名下的財產具體有哪些,那么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或者是向法院提出調查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當然,在向法院提出該請求時,必須要同時提出了離婚請求,否則法院可能并不會受理調查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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