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發送給轄區內的公安部門的時候,應該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處地的公安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協助落實人身保護。假使因公安部門未履行義務,而導致申請人受到傷害的,申請人能夠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依法追求公安部門的責任。被申請人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繼續毆打、騷擾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視被申請人的行為情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懲處。假使被申請人所做的侵害行為較為嚴重的話,則由公安部門對其進行處理,亦或是由受害人提請刑事自訴。
2、人身保護令的有效期
據反家暴法草案,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人身保護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撤回
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系申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申請撤回,但為防止被申請人脅迫等情形,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遞交申請書,人民法院應審查其申請是否自愿,經審查,確屬自愿、合法的,應予準許。但對于存在如下幾種情形的,申請人的撤回申請應駁回:
(1)被申請人曾經有犯罪記錄的;
(2)被申請人時常做出家暴行為的;
(3)由被申請人代為申請的;
(4)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和邏輯不相吻合亦或是沒有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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