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戀愛時她以他名義買房
賈某(男)與李某(女)于2011年2月登記結婚,2013年6月經本院調解離婚。婚前,賈某于2009年10月以個人名義與揚州某置業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一套,房屋總價125萬余元,其中首付款65萬余元,并由賈某向銀行貸款60萬元,房屋登記在賈某一人名下。李某認為該房是在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購房時自己人在海外,首付65萬余元全系自己父母出資,該房并非賈某婚前個人財產,故起訴要求確認房產份額。
法院判決:雙方對房屋應按出資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權
根據置業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該房首付款實際分三次付款,李某提供了三次付款的所有付款憑證及銀行記錄,其交款時間、交款數額與置業公司財務賬冊完全吻合,足以認定該三筆付款均由李某的父母出資;賈某陳述該首付款65余元萬元全系其個人現金出資,僅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證明予以證實,故法院認定該房首付款為李某父母所付,剩余部分由賈某貸款所付。我國《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規定了“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橐鲫P系著每個人、每個家庭、乃至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不論社會如何變遷,感情應該始終是婚姻的唯一關注點,房產才是婚姻的附屬品。如若婚姻不幸無法維持,亦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著誠信的原則分割財產,好聚好散。故法院作出判決,按照李某出資65萬余元,賈某出資60萬元確定了雙方對房屋的歸屬比例。
律師說法:戀愛時她以他名義買房,離婚時房產該歸誰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本案中,雙方購買房產系婚前,原告父母的出資應視為對原告個人的贈與。原、被告雙方基于戀愛關系共同出資購房,且購房時間系雙方婚前,被告僅以房產登記主張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于法無據,雙方對房屋應按出資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權。在本案中,賈某陳述該首付款65余元萬元全系其個人現金出資,僅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未能提供任何付款證明予以證實,故該房首付款為李某父母所付,剩余部分由賈某貸款所付,按出資確定房屋歸屬比例。
綜合上面的介紹,雙方對房屋應按出資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權。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戀愛時買房離婚時房產該歸誰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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