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權的責任構成
1、侵害生命的損害事實通常包括四個層次:
(1)生命喪失的事實。民法上所說的侵害生命,其意義較刑法上殺人之意義為廣,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違法行為而言,無論故意還是過失,無論殺人還是傷害致死,無論是作為致人死亡還是不作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即為侵害生命權。生命喪失是侵害生命權最基本的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事實的基礎。
(2)生命喪失導致死者近親屬財產損失的事實。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親屬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害事實,包括死者近親屬為搶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費用,如搶救醫療費、護理費、車船費、住宿費等;也包括死者近親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喪葬費。
(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喪失的事實。受害人生命喪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養的人,該接受扶養的人因死者死亡而喪失了扶養的來源,這是侵害生命權所導致的客觀結果,是損害事實要件的內容之一。
(4)死者近親屬的精神痛苦損害。親人之間的感情是最真誠、最密切的感情,侵權行為致親屬死亡,死者近親無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創傷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這種精神上的損害,亦為侵害生命權損害事實要件的內容之一,應作為慰撫金賠償的標的。
2、害人的種類,與侵害生命權的損害事實相對應,侵害生命權的受害人分為以下三種:
(1)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權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為搶救死者、喪葬而遭受財產損失的死者近親屬。
(2)間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撫養之人。一般情況下,指與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撫養關系的間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規定為限。另外還包括與死者生前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間接受害人。
(3)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損害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無配偶、父母及子女的,為其他近親屬。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權人已死亡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其他受害人均為請求權主體,有權請求賠償相應的損害。
侵害他人生命帶出來的一系列問題都是非常棘手的,給他家人帶來的精神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不要去做一些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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