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當事人索要家庭合影照片及家信的案件,因肖像權不等同肖像載體所有權,法院駁回了其索要家庭合影照片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先生訴稱,近年原告留存于辦公室的照片及家信時常發現丟失現象,前后共有數十張照片及數封家信丟失。2007年3月,邢先生因侵犯原告妻子名譽權被告上法庭。庭審過程中,邢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包括原告丟失的照片及家信。邢先生非法占有的這些照片,并作為其發泄的對象以扎刺照片人物眼睛等方式損毀,給原告身心構成極大的傷害。因而起訴要求邢先生返還照片及家信,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被告邢先生辯稱,照片及信件是別人通過寄匿名信的方式寄給被告的,而非陳先生丟失。照片的殘破現象在被告收到時就有,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收到的這些匿名信涉及對被告的侮辱,本人是受害者。故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陳先生之妻、之女寫給陳先生之家書應屬陳先生所有,邢先生主張系收到匿名信件所附,現占有該信無正當依據,理應予以返還。就訴爭照片共14張,雖內容含有陳先生及家人肖像,但僅為照片記錄內容,不能作為所有權依據,故陳先生主張對相片的所有權并要求返還,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陳先生主張相片、家信系邢先生通過非法方式占有及照片破損系邢先生所為,但均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依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邢先生持有照片及書信存在過錯,亦不能證明邢先生對照片有損毀行為,且邢先生并未通過持有照片、書信獲取經濟利益,故陳先生要求邢先生賠禮道歉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之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邢先生返還陳先生妻子、女兒的家信,駁回了陳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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