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即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chǎn)損失,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未標準進行計算。其屬于物質損失的范圍,不屬于精神賠償的范圍。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及相關注意問題如下:
(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①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②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
(2)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shù)額有密切聯(lián)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guī)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shù)卦V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3)關于同命不同價問題。由于城鎮(zhèn)收入和農村收入的差距,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應以死者戶籍來區(qū)分適用城市標準還是農村標準?各地法院在實踐中的判決是不一樣的。現(xiàn)在有的法院還是以死者的戶籍作為適用城市還是農村標準的判斷條件。作為受害者,我們應該爭取同命同價
(4)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①死亡人在60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20年
②死亡人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20-(實際年齡-60)]
③75周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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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寶良律師,畢業(yè)于浙江大學法學院。現(xiàn)執(zhí)業(yè)于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在從事律師工作之前,曾在保險公司從事保險理賠工作多年,并從事公司的法務工作。在保險合同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勞動爭議案件,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審查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進入律所后,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多起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工傷案件及刑事案件。王寶良律師一直秉承“客戶滿意度**”的服務理念,用更專業(yè)的法律知識,更飽滿的工作熱情,更熱情的服務態(tài)度,爭取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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