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246條對于誹謗罪有所規定,下面就用一個案例為您解答
【事件經過】
“剛開始結婚時感情還可以。”原告陳某告訴法官,他與妻子1月21日登記結婚,生育了一個女兒,后來為增加家庭收入,雙方便一起到廣東省中山市工作。2012年10月被告懷孕后回貴港生活,原告則一直在廣東工作至今,現雙方已分居三年多,期間雙方溝通較少,以致被告無端猜忌,導致夫妻逐漸產生隔閡。
2015年2月27日,陳某提起離婚訴訟后,妻子不但沒有采取措施挽救雙方的感情,反而于2015年3月23日以陳某遺棄自己及婚生女為由訴至法院,此外利用網絡平臺誹謗、誣陷原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為此,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
妻子周某對此卻有不同的意見,她認為雙方婚姻基礎好,堅決不同意離婚,雙方結婚多年已培養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原告無主見,看家人臉色行事,服從家人的意志且原告的家人對被告態度不好才導致雙方逐漸產生隔閡。在被告孕期、生育及婚生女出生后均無履行法定的扶養、撫養義務,只是偶爾給300-500元,但次數也是極少的。
周某稱,如果離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62000萬元;婚生女兒因出生至今一直由被告攜帶撫養,要求撫養婚生女兒陳某茗,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婚生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止;因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非法同居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且對被告母女倆存在遺棄、虐待等情節,要求原告支付損害賠償60000元以上。
港南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較短,彼此未經深入了解便草率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較差,婚后由于雙方缺乏有效溝通和交流,且在處理夫妻關系上方式方法欠缺,在雙方意見出現分歧之時,未能從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角度出發,彼此互諒互讓,努力消除誤解和隔閡,增強彼此信任和理解,反而互不聯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可見雙方在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因此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解讀】
誹謗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滿足下列條件的即構成誹謗罪: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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