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期間房東不給免租打什么電話?
疫情期間房東不給免租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撥打法院的電話,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本次疫情爆發本身難以為當事人合理預見及避免,但并非針對所有案件都可以構成不可抗力,在當事人雙方因難以克服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時,應當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件。針對承租人能否主張租金減免,應當在具體個案中分析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繼續支付租金是否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等多角度綜合判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
1.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禁止營業等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承租人可主張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要求適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制度。
2.若疫情導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帶來的收益權能效益嚴重下降,合同繼續履行會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那么承租人可主張此次疫情構成情勢變更,訴請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
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為保持社會穩定,有政府部門還就疫情期間減免租金事宜出具了規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京政發[2003]14號文中規定“商業、服務業、餐飲業、娛樂場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減免租金30%”。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部門也有可能就租金減免事宜出具相應規定,可予以持續關注。
疫情期間因個人原因不支付租金的,也是屬于違約的情況,因為房東并沒有免除租金的義務,特別是由于疫情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雙方都是需要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于不可抗力因素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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