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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與之相反的就是從輕處罰。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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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范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涵義:
(一)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
(三)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四)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里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本條款強調“本法規定”,說明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定罪量刑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定非犯罪情節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證其罪或拒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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