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488元。
二、2018年全年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68元。
三、2018年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1626元。
四、2018年全年農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9123元。
五、2018年城鎮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4077元。
其中:
(一)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8494元;
(二)采礦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4355元;
(三)制造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7597元;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1459元;
(五)建筑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2981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2883元;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98649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62630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4390元;
(十)金融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22155元;
(十一)房地產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0383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2622元;
(十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9828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5519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1648元;
(十六)教育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0388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98239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2900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6021元。
附件2
云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900元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480元
其他人員:一類地區380元,二類地區330元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財政部公布的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二類地區: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臨滄市。
附件3
云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開支標準
每人每天補助費用
伙食補助費:100元
市內交通費:80元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財政部公布的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包干使用。
賠償項目:
1、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一級(100%)到第十級(10%),每級相差10%,即
一級
基數×年限×100%
多個傷殘等級的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二級
基數×年限×90%
二級傷殘
9%;
三級
基數×年限×80%
三級傷殘
8%;
四級
基數×年限×70%
四級傷殘
7%;
五級
基數×年限×60%
6%;
六級
基數×年限×50%
5%;
七級
基數×年限×40%
七級傷殘
4%;
八級
基數×年限×30%
3%;
九級
基數×年限×20%
2%;
十級
基數×年限×10%
1%;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康復費及后續治療相關費用
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準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12、定殘后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13、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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