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婚后收益如何分配
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容來看,對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問題存在規(guī)定上的缺失。
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民法典》本身明確了生產、經營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fā)生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協(xié)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lián)。
【法律依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怎樣界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關于婚后的財產,究竟屬于一方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其實在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有相應的規(guī)定。就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的收益來看,也明確了只有屬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才能按照個人財產處理。有此期間,若是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取得的其他收益,如投資公司或企業(yè)的收益、個人房屋出租之后的收益等等,均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買房算什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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