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法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運用醫學理論和方法維護人體生命健康所必須的行為,具體包括:診斷、治療、護理、保健等具體診療行為。但下列行為不屬于醫療行為:因醫療機構的設施有瑕疵導致患者摔傷、自殘、自殺;因醫療機構管理有瑕疵導致損害,如抱錯嬰兒;醫務人員的故意傷害行為;非法行醫,該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患者有損害結果,必須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確定性,具體以病歷、CT等證明。
3、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直接、間接因果關系,一果多因。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有過錯。
患者對上述1、2項負有舉證義務,醫療機構否認侵權的,對不存在3、4項情況負有舉證義務。
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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