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經濟幫助、損害賠償、共同財產以及子女撫養費均作出明確規定。法院處理同居或離婚糾紛,均有法可依。當事人對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裁定和判決,往往心悅誠服,無意爭辯。
第一、在經濟幫助方面。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適當幫助。”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一方是否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以及幫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具體案情作出判決。
第二、在損害賠償方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婚姻法及其解釋明確規定了請求賠償主體為無過錯方、賠償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賠償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賠償情形和提起賠償的期間等。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的損害賠償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是雙方之間的民事侵權之債。
第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財產方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對雙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關系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均作了明確規定。第四、在子女撫養費方面。撫養子女是男女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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