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租房合同? 門面租賃合同? 租房協議書?? 房產抵押 ? 租房違約金 ?? 房產證上加名字?? 房屋抵押??? 房屋贈與
租賃合同有成立的時候,當然也就會有解除的時候。而在解除租賃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符合一定的事由才行。那到底解除租賃合同都有什么事由呢?合同解除后,該由誰承擔裝修殘值損失?針對這兩個問題,律霸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解除租賃合同有什么事由
法律對租賃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為較為祥盡的規定,大致分為雙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類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具體如下:
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造成租賃物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權請求解除租賃合同。
6、承租人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物,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或者未依約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知瑕疵的除外。
10、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的權屬有爭議或者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況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二、合同解除由誰承擔裝修殘值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對裝修物的處理內容,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違約方要求未違約方賠償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是不能支持的。如果出租房同意利用承租人裝修物的,出租房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補償。
在租賃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想要解除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不能任由一方當事人隨意的解除租賃合同,否則的話就會對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法律規定了一些具體的解除事由,大家可以參考上文進行了解。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解除的情況是什么?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放棄父親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2020-12-22公司法糾紛中律師作用和重要性
2020-12-21訴訟時效過了就可以不還錢嗎
2021-02-15網絡侵權如何賠償
2021-02-23商標注冊下來營業執照可以注銷嗎
2020-11-16留置權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嗎
2021-03-18房子抵押后還能買賣嗎
2021-02-15拖欠貨款起訴狀怎么寫
2020-11-25彩禮錢是否需要返還給男方
2020-11-25贍養費的給付標準是多少
2021-03-03交通事故被起訴了該如何應訴
2020-12-10執行立案說明已經在執行了嗎
2021-01-18什么是瀆職侵權罪
2021-02-14商業銀行到境外借款是否需要批準
2021-01-08房屋有抵押買賣也不破租賃嗎
2021-02-06競業限制名字簽錯有效力嗎
2020-12-20公司裁員賠償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2020-12-12單位能否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
2020-12-29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處罰
2021-01-07理財保險的種類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