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1、由于工程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如果產生糾紛,事先未約定法院訴訟、還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約定管轄或仲裁的條款,因此,承包人應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2、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的結算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因為乙公司工商注冊登記在北京市海淀區。
4、本案工程在北京市朝陽區,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發生的施工行為主要在朝陽區,即該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由上可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兩個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承包人作為原告,有權進行選擇。
6、承包人作為原告,在作出上述選擇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糾紛需要在訴訟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宜選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便到實地測量工程。
另外,承包人應考慮自己更信任哪個法院能公正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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