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內容為: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加強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正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組織相關法官撰寫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全書以司法解釋的條文為順序,每條分【條文主旨】、【背景依據】、【條文理解】和【審判實務】四部分進行說明。其中,既包括如何界定業主、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面積、業主人數等事關《物權法》相關規定正確實施的基礎性問題,也包括如何處理車位車庫、住改商、物業費糾紛案件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及法學院校師生等法學研究人員和廣大百姓研究、解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服務糾紛時使用。
二、具體內容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 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
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以上就是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情況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小區內的相關情況糾紛處理都可以對照上述規定的司法解釋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結合實際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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