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三個月前,我丈夫步行回家途中,被駕駛一輛無牌無照“黑車”的陳某撞倒,陳某自認為沒有被人發現,駕車逃逸,致使我丈夫因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因交警部門經過近一個月的偵查未發現任何線索,我通過電視、傳單等發布廣告,公開懸賞5000元尋找目擊者、征集破案線索。一周后,警方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將陳某緝拿歸案。我也向舉報人兌現了懸賞金。請問,我能否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某賠償該懸賞金?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可以確認懸賞廣告中的懸賞酬金為合理支出。
一方面,發布此類懸賞廣告,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基于犯罪嫌疑人逃逸,導致難于或無法破案的情況下,為尋找逃逸的肇事者、目擊者或征集破案線索而被迫為之,此筆費用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的間接損失,被害人及其家屬在依約支付后,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是一種本不該造成的、客觀存在的擴大損失。受害人及其家屬為了尋找未知的犯罪嫌疑人而合理支付并無不當。
另一方面,法律沒有明確列舉懸賞金為賠償項目或范圍,并不等于懸賞金不屬于賠償項目或范圍,或者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索賠于法無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也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該條文采用了列舉法概括常用賠償項目,并用“等”歸納“其他合理費用”,并未用排除法否定其他賠償項目。
因此你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懸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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