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07年1月5日晚9點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體不適,由父母陪同到某衛生院就醫。入院診斷:1、寒顫待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暈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補液、對癥等治療。次日早上7點15分,王某某突然出現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經搶救無效于7點50分死亡。1月7日,尸體送至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解剖,報告死亡原因為右側輸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衛生院領取喪葬費用10000元,當天王某某尸體火化。另,沈某、王*蓉支付王某某尸體冰凍費用17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醫學會鑒定認為:1、醫方對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應的處理;2、醫方對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癥狀、體征及腹部癥狀體征認識不足,未作相應的檢查,對病情的變化觀察不仔細,處理不及時,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延誤了對疾病的診治,與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沈某、王*蓉提起賠償訴訟。衛生院主張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判決衛生院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90%。宣判后,原審原告沈某、王某不服,上訴稱: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本案上訴人沈某、王某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卻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導致賠償金額過低,且未判決某衛生院承擔死亡賠償金,未充分保護醫患糾紛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某衛生院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某衛生院對王某某實施的醫療行為,經成都市醫學會鑒定,“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故某衛生院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承擔與其醫療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最高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故原審法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有明確規定的賠償項目確定賠償標準予以賠償并無不當。上訴人沈某、王某主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賠償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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