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是合同內容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則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換而言之,開發(fā)商所做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是不是合同內容,需要就宣傳的具體內容進行定性。如果開發(fā)商最終無法保證買房人通過購房而入學,其宣傳構成虛假宣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開發(fā)商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買受人予以補償。搜狐焦點購房管家提醒大家,沒寫進合同里的承諾,購房者一定不能輕信,如有必要需在簽合同前,和開發(fā)商協(xié)商,加入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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