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沈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衛生院。
2007年1月5日晚9點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體不適,由父母陪同到某衛生院就醫。入院診斷:1、寒顫待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暈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補液、對癥等治療。次日早上7點15分,王某某突然出現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經搶救無效于7點50分死亡。1月7日,尸體送至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解剖,報告死亡原因為右側輸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衛生院領取喪葬費用10000元,當天王某某尸體火化。另,沈某、王*蓉支付王某某尸體冰凍費用17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醫學會鑒定認為:1、醫方對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應的處理;2、醫方對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癥狀、體征及腹部癥狀體征認識不足,未作相應的檢查,對病情的變化觀察不仔細,處理不及時,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延誤了對疾病的診治,與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沈某、王*蓉訴訟請求:某衛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予以賠償。
[審判]
原審法院認為,經醫學會鑒定,某衛生院對王某某實施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且與王某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某衛生院主張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原審法院予以采納。理由是:1、國務院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具有普遍約束力,本案事故經鑒定系醫療事故,故屬于該條例調整范圍;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通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原審法院酌定某衛生院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90%。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某衛生院應賠償: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某衛生院賠償8033元(17852元÷12月×6月×90%)。2、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長不超過6年;即某衛生院賠償45150元(7525元/年×6年)。3、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人數不超過2人。原審法院酌定某衛生院賠償沈某、王某共計誤工費4348元(13044元÷12月×2月×2人×90%)、交通費900元(500元×2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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