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只要辦了公證就有強制執行力,就不能違約了嗎?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買方忌憚于賣方將來一房二賣或者干脆不愿意過戶,所以往往會選擇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簽訂買賣合同,認為公證過的合同賣方就不能違約了,即使違約買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過戶。其實這是一個大大的誤解,公證(包括律師見證)不過是對合同是否違法、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第三方證明,其不可能起到對合同將來履行情況產生任何約束力的作用,要違約還是要違約,避免不了。
(二)買方與誰簽合同最保險?
期房買賣,通常有兩種交易模式:一是買賣雙方直接與開發商辦理更名手續,即買方直接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賣方完全退出交易,由買方取代原先賣方的地位——這是最保險的期房買賣交易模式,當然前提是開發商原因配合;二是由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其名為買賣合同,實質卻是債權轉讓合同——這是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交易模式。
由于期房本身的特殊性,建議買方務必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購置期房。以下文字圍繞第二種交易模式中的常見法律糾紛展開討論。
(三)重視《債權轉讓通知書》
買方如果與賣方簽訂期房買賣合同,首先要確認賣方是否已經付清了到期該付的房款,再在合同上約定將賣方對開發商的全部權利讓渡給買方,同時賣方需要出具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開發商,因為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四)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
為防止賣方在與買方簽完合同后,又將房子賣給他人,導致買方的置業期望落空,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賣方將與開發商簽訂的預售合同、發票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律師事務所保管,此舉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情況的發生。
(五)賣方到時不賣了,買方怎么辦?
如果賣方在拿到小產證后反悔了,不賣了,這個時候買方怎么辦?除了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金外,還有其他保障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方除了要求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賣方繼續把房子交易過戶給買方,因為繼續履行同樣是一項重要的違約責任,它和違約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時主張。
(六)稅費承擔需要及早了解
按照期房買賣的通常交易流程,開發商先將房子過戶給賣方,賣家再將房子過戶給買方,在這個環節中,房子交易了兩次,契稅也就要征收兩次(賣方和買方各繳一次),營業稅要征收一次(賣方繳)。買賣雙方如果對稅費承擔沒有事先約定,極易產生糾紛。如果約定稅費都有買方承擔,賣方只要一個到手價,那么買方一定要做好比買一般二手房繳納較多稅費的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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