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對夫妻姓名權的規定。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權利。其含義是指婚姻當事人的姓名權不受婚姻關系的影響,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獨立性。公民的姓名權任何時候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不因結婚而喪失這項權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盜用或冒用對方的姓名。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權也不受彼此扶養關系的影響,不受女方成為男方家庭成員或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影響。婚姻法平等地保護夫和妻各自的姓名權,或是共同選用第三姓氏,均為法律所允許。夫妻婚后是否改姓,已不能成為評判夫妻地位的標準,不能因此歧視他人的人格。
二、關于姓名權的幾個問題
1、姓名權的定義
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稱謂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標志,是公民的“符號”。有了姓名,就便于與其他人區別開來。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權利。
2、姓名權的內容
姓名權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決定權。姓名決定權指自然人決定其姓名的權利。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人可以自己決定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權決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應當依法行使姓名權。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將其姓名記入戶籍登記簿,在戶籍登記簿上登記的姓名為正式姓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決定權,但是行使此權以有意思自治能力為前提。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則可以行使姓名決定權,其監護人不能妨礙其行使權利。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權由監護人行使。
2)、姓名變更權。姓名變更權是指自然人變更其姓名的權利,這一權利來自于姓名決定權,也是姓名決定權的應有之意。當事人在變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參與社會活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變更姓名有可能影響到他人的權益。按照規定,變更姓名需要在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姓名變更手續。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
2021-01-27商標被部分駁回如何處理
2020-11-20商標權轉讓應該怎么做
2020-11-26干活受傷雇主有關系嗎?要賠償嗎
2021-02-22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嗎
2021-02-28婚禮上送花圈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2021-01-15離婚賠償的條件與程序
2021-03-07哪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21-01-07專門人民法院可以審理行政案件嗎
2020-12-18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2020-12-13勞動合同變更需要員工同意嗎
2021-02-06上海工傷護理費應該誰付
2020-11-30合同債權作為質押標的一般有哪些條件
2021-02-01電梯事故找誰賠付
2021-02-14把房產贈與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1-01-0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何辦理,辦理該證應提交哪些材料
2021-02-05勞動者被裁能得到什么賠償
2020-12-17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等于勞動關系解除
2020-12-23已經履行脫密期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嗎
2020-11-25合同變更競業限制還有效嗎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