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檢察院審查的時間為7日。(共10—14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共37日)。
刑事拘留期間的計算
為規范刑事執法,防止超期羈押的發生,現就刑事拘留期間計算中的幾個問題作一歸納。
一、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三、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于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檢察院審查的時間為7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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