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消費者導(dǎo)報》(以下簡稱《消報》),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邊家村水文巷8號。
法定代表人文*科,系該社總編輯、社長。
委托代理人方-強,系陜西省大-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蘇*平,系西安市第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新,男,1959年6月出生,漢族,陜西省丹鳳縣人,《消報》社記者,住西安市小寨西路24號。
委托代理人侯*旺,系**經(jīng)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市華-西電子研究所(以下簡稱華-西所),地址西安市金花路西安建國飯店。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該所所長。
委托代理人王*陽,男,西安公路交通大學(xué)人文教研室教師,住西安市公園南路二十街坊一號樓六門二層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熊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四川省達縣人,住西安市友誼西路27號樓127號。
委托代理人賈*青,系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消報》、陳*新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市華-西所、熊XX侵害名譽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消報》法定代表人文*科及委托代理人蘇*平、方-強、陳*新及委托代理人侯*旺,華-西所及委托代理人王*陽、熊XX及委托代理人賈*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號民事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是:1991年8月14日陳*新在《消報》第一版發(fā)表題為《熊XX騙人不計其數(shù)》、副標(biāo)題為“剽竊技術(shù),偽造證書,非法倒賣,偷漏國稅”的文章(以下簡稱《騙》文)。1991年8月30日熊XX和華-西所起訴。1991年9月24日兩被告答辯,同時,
陳*新反訴兩原告在起訴狀中利用“文革”語言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quán)。原審法院于1991年9月2日立案受理。訴訟期間,陳*新又于同年10月16日在《消報》第一版發(fā)表題為《多家企業(yè)召開座談會——揭露熊XX的違法行為》的文章(以下簡稱《揭》文)。10月23日,陳*新又在《消報》第一版發(fā)表題為《國際玩笑——熊XX的馬*尼勛章》的文章(以下簡稱《笑》文)。此三篇文章批評熊XX剽竊技術(shù)、偽造證書、偷漏國稅、混入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侯選人,自命為世界百位名人、西北工業(yè)大學(xué)副教授、中共黨員,稱熊XX所獲馬*尼勛章是其開的一個國際玩笑等內(nèi)容失實。文章中稱華-西所“截止1990年8月,非法經(jīng)營魔針產(chǎn)品”亦失實。以上事實有書證及證人證言。原審法院認為,陳*新在《消報》上發(fā)表的《騙》文、《揭》文、《笑》文等三篇文章,基本內(nèi)容失實,且在文章中稱熊XX是“騙子”等,是對熊XX人格的侮辱,已構(gòu)成對熊XX名譽權(quán)的侵害;文章稱華-西所“非法經(jīng)營”,已構(gòu)成對華-西所名譽權(quán)的侵害。由此給兩原告造成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對此,陳*新和《消報》應(yīng)承擔(dān)民事責(zé)任。陳*新反訴熊XX侵害其名譽權(quán)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陳*新和《消報》立即在該報第一版上刊登書面聲明,向熊XX和華-西所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為熊XX和華-西所恢復(fù)名譽。書面聲明須經(jīng)本院審核。二、本判決生效后,陳*新立即向熊XX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消報》向熊XX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三、本判決生效后半年內(nèi),陳*新分兩次向熊XX支付賠償金1000元,向西安市華-西所支付賠償金2000元;《消報》分兩次向熊XX支付賠償金170000元,向西安市華-西所支付賠償金820000元。四、駁回陳*新之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15080元,由陳*新承擔(dān)1080元,《消報》承擔(dān)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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