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親權的停止、恢復、消滅各國立法對親權的停止、恢復制度多有規定,而親權的消滅一般為學理上所歸納的制度,親權的停止制度與消滅不同,在前者,具備一定條件尚可恢復。一、親權之停止親權的停止,又稱為親權的喪失或剝奪,是指父母濫用親權,使子女人身或財產受到嚴重損害,法院依法宣告停止其親權,并于該事由消失時依法宣告恢復其親權的制度。在各國親屬法上,均明確規定親權停止之事由,瑞士民法第311條第一款規定,如其他保護措施無效或在此措施之初即顯得很不得力,則監護監督官廳在下述情況下,可剝奪親權:1當父母因無經驗、患病、痼疾、外出或有類似原因無力行使親權時;2當父母不認真關心子女或嚴重違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時。因此,在瑞士法上,剝奪親權的事由包括親權行使不能及父母有過失兩種情況。而在德國法,則根據親權內容的不同分別規定其事由,依德國民法第1666條第一款、第二款,第1669條以及第1684條之規定,父母濫用子女身上照護權,忽視子女或有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危害子女之精神或身體之幸福,為剝奪子女身上照護權之原因;侵害子女受給養之權利或將來給養有受嚴重威脅之虞、不遵守監護法院關于財產管理上之命令,為剝奪財產管理權之原因。在日本民法上,當父或母濫用親權或品行惡劣顯著時,可宣告其親權喪失,當父母管理失當而危及子女財產時,則可宣告其財產管理權喪失。[15]在我國臺灣地區,則概括性的以父母濫用對子女之權利作為法院宣告停止全部或一部親權之事由。[16]可見,各國民法對親權停止事由的規定存在著一定差異,如瑞士以親權行使不能作為親權停止事由,而德國、臺灣等國家或地區則以之作為親權移轉之原因。并且,就各國民法所規定的事由來看,其自身并非全無商榷之處。如瑞士民法以不認真關心子女作為嚴重違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外另一獨立事由,日本民法以品行惡劣作為濫用親權外另一獨立原因,事實上不論父或母品行惡劣,如母賣淫、父因盜竊而被判刑,均足以使親子共同生活發生破綻,皆為親權之濫用,其獨立是否具有合理性,還有進一步考慮的余地。但是,在父母有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子女利益等事由時應剝奪其親權,這在各國法制上并無不同。停止親權之規定,必須由法院或有關官署做出,對此,各國之規定并不存在差異,但是,各國立法對于上述機構是否可以職權主動宣告停止親權卻有很大不同。有規定法院可依職權主動宣告者,如德國、瑞士;有規定只有經申請方可由法院做出宣告者,如日本、韓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在日本,親權喪失宣告之請求,應由子女的親屬或檢察官提出。而根據臺灣民法第1090條之規定,濫用親權父母的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可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對于親權停止之范圍,依不同的標準可分為絕對停止與相對停止、全部停止與部分停止,雙方停止與一方停止等形態。絕對停止與相對停止是依停止所涉對象不同所作分類。所謂絕對停止,是指親權對于一切未成年子女均停止,而所謂相對停止,即僅對于未成年子女中之一人或數人停止,而對于其他未成年子女并不停止。全部停止與部分停止是依所停止的親權的內容所作的分類。部分停止可為身上照護權之停止,在前者,又可分為事實上照護權之停止與代理權同意權之停止,后者亦同。[17]因此,對于停止親權所生效力而言,如果宣告一部停止的,僅生一部停止之效力。如日本民法第835條之規定,因行使親權的父或母管理失當而危及子女財產時,可宣告喪失管理權。如果一方親權被停止的,由他方行使,如他方也被停止的,應為子女設置監護人。如果為絕對停止的,對于將來出生之子女,亦生效力。瑞士民法第311條第三款規定,剝奪親權,如無明確相反規定的,包括此后出生的子女亦具有法律效力。再如澳門民法第1769條第三款規定,涉及全部子女之禁止,其效力延伸至在禁止宣告后出生之子女,但裁判另有所定者除外。如果是相對停止的,僅對于該有關子女發生效力。由于親權喪失對于父母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系并無任何影響,父母仍有負擔子女教養費用之義務。[18]同時可相互成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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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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